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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市政协提案工作规程

 

    根据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精神和《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为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整体优势和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,发挥政协机关的参谋服务作用,共同推动我市政协提案工作迈上新的台阶,特制订本工作规程:


一、分类整合

根据提案涉及的领域,将提案的类别划分为:(1)经济,(2)科技,(3)三农,(4)市政,(5)环境资源,(6)教文卫体,(7)政法,(8)社会管理,(9)劳动人事,(10)统战,(11)侨务外事,(12)其它。

在逐件分类的基础上,对内容类同、提法有价值的提案,建议提案人进行整合;对一些提法欠妥或对策措施不明晰不具体的,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。


二、征询主席会议成员、各专委会对提案立案的意见

按提案的类别,把提案送请相关的主席会议成员和专门委员会,根据《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对提案进行研究,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建议。


三、提案委员会审议立案

在广泛征询主席会议成员、各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,经提案委员会分组审议后,召开全体会议,进行集中审议,确定立案的提案和不立案的提案,把审议情况报告主席会议,并提出重点提案呈报主席会议审定。对立案的提案依照有关规定交办;对不立案的提案说明理由,并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
四、提案的调研督办

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,按提案所涉及的领域,由相关的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、调研,相关专委会及其办公室配合开展工作。

提案委员会要积极沟通联络,全面抓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和跟踪反馈等工作,并可选择一些提案,联合有关专委会开展调研。

各专委会可从实际出发,开展调查研究,认真督促相关提案的办理落实。

本工作规程自2004322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二○○四年三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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